冀政字〔2015〕4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科技金融创新体系,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推我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科技企业融资力度
(一)建立科技信贷专营机构。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科技资源聚集地区新设或改造重点为科技企业服务的科技支行。争取每个设区市设立1家以上科技支行,逐步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增设科技支行。稳步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小额、分散”原则,向小微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对新开办的科技分(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设立起3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科技银行。(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扩大金融机构开展股权、仓单、订单、应收账款和票据等质押贷款规模。推广信用贷款、小额贷款和并购重组等贷款品种。支持发展信用保险保单和贷款保证保险保单质押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采取“政府+保险+银行”的风险共担模式,使无担保、无抵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推动政策性银行加快业务范围内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商业银行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国际保理和海外投资保险等综合金融服务,支持科技企业“走出去”。鼓励京津法人金融机构在我省承接北京产业转移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跨区域经营,设立区域审贷中心,开展跨区域授信。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对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河北银监局、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拓展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以知识产权组合为基础的资产管理、信托等业务。鼓励发展知识产权投资和经营公司。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物评估、处置和交易机制。落实我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补贴其贷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科技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对新开办的科技保险机构,自批准设立起3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开发推广科技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知识产权保险、首台(套)产品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成果转化保险等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经科技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科技保险产品予以保费资助。建立科技企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科技保险理赔服务水平。加快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科技保险试点。按照保险资金使用政策,推动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和资产支持计划等,投资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推动保险资金投资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重大科技项目。(省科技厅、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担保增信能力。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初创期和成长期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产生的代偿损失纳入省级风险补偿金覆盖范围。支持发展政策性科技融资担保公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融资租赁。支持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开展面向科技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科技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研发和技术改造提供大型设备、精密器材等租赁服务。推动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运用保理、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和基金等方式融资。(省金融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一)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建立省、市、县(市、区)科技企业上市后备库,加强对科技企业的培育辅导。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境外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对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经省金融办审核后由省财政厅直接将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支持上市、挂牌科技企业通过增发股份和发行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支持上市科技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省金融办牵头,河北证监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推动科技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私募债券等。推广区域集优债等适合科技企业融资的模式。按照《河北省金融贡献奖励办法》(冀政办函〔2011〕18号),对拟发债科技企业的中介服务费、培训费和前期费用等进行补贴。(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牵头,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与设立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鼓励京津冀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成立服务区域科技产业协同发展、产业转移的专项投资基金。支持设立省级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扩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支持有市场运作能力、符合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投融资平台改造为创业投资机构。支持设区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和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和天使投资基金。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充分发挥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作用,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牵头,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一)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建立我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支持中国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中国技术交易所和北京中关村技术交易中心等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加快发展京津冀统一的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统一交易标准和程序,建立京津冀技术交易联盟和报价系统,促进国家和京津冀科技资源共享、重大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各设区市要建立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展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推动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设立科技金融高端人才、培训咨询、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投贷联动等多功能服务为一体的金融超市。支持从事成果孵化、科技咨询、技术检测、创业投资等专业化、综合性的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建立科技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机制,畅通政府、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间的信息共享渠道。开展科技企业信用评级,建立科技企业信用预警和黑名单制度,促进科技企业实现信用融资。(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创新型孵化器。大力培育发展我省“众创空间”等创新型孵化器。支持金融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等与创新型孵化器合作,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创业投资、银行信贷、股份制改造和融资路演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建立健全科技金融人才引进、培养、任用、评价和激励制度,加强省专家库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分类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用于初期开办费用、服务平台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根据年度服务绩效,省、市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创业培训和中介服务等给予适当补贴,省级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省科技厅牵头,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督导激励机制
(一)建立风险分担和业务合作机制。研究出台《河北省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完善科技和金融监管部门合作机制,推动建立政府、银行、保险机构、各类投资基金、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体系和联合业务创新机制。(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对金融机构科技金融业务进行单独评价,作为政府实施补贴和补偿等政策的依据。对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认定后,在激励约束、贷款审批、不良贷款容忍度、拨备和核销等监管指标方面进行差异化考核。各金融机构每半年要将科技金融融合发展情况报送省金融办。对支持科技企业的金融机构按照《河北省金融贡献奖励办法》(冀政办函〔2011〕18号)给予奖励。(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县(市、区)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本地科技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每半年要将科技金融融合发展情况报省政府。省相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导组,适时对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进行督导。(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