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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
作者:    日期:2016-05-31 10:07:19    浏览次数:3497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冀科高函〔2016〕41号-2016年5月30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5号),指导和推动各地建设省级众创空间,依据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建设省级众创空间的目的意义
      发展众创空间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抓手。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建设省级众创空间是推动全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创建省级众创空间,树立典型案例,总结先进经验,梳理发展模式,示范引领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建设,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具有重大意义。
      二、省级众创空间的建设标准
      根据全省众创空间现阶段发展情况,省级众创空间的建设标准暂定为:
      (一)发展方向明确,服务创新创业,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300平米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场地面积与众创空间发展需求相适应;
      (三)具备必要的宽带网络、公共服务平台、教育培训等条件;
      (四)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团队不少于10个,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
      (五)拥有与众创空间发展规模相适应的专业运营团队,与众创空间发展具有密切联系、专业配置合理的创业导师达到10名以上;
      (六)通过建立天使投资基金或与投融资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等方式,具有完善的投融资功能;
      (七)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服务管理制度。
      三、省级众创空间的评审流程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众创空间的评审工作,各市(含辛集、定州)科技局和国家级高新区负责所在地省级众创空间的组织和申报工作。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河北省省级众创空间申请表、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情况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所在地科技局或国家级高新区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或会议答辩,对拟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纳入河北省省级众创空间序列。
      四、省级众创空间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孵化经验,积极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高校、科研院所要发挥人才、项目和科研资源的优势,以众创空间为载体,支持科研人员、高校师生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创业。科技型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和市场对接。投融资机构等要充分发挥资本优势和项目甄别优势,通过众创空间培育和支持创业企业快速成长。
      (二)加大扶持力度。对新纳入省级众创空间序列的,根据众创空间建设规模,省财政科技资金对其初期开办费用、服务平台建设、设备购置等给予部分无偿资助。各级科技主管部门通过举办创业导师河北行、创业导师培训、创新创业大赛等形式,加强对省级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支持省级众创空间申报各级相关科技计划和享受相关科技创新优惠政策。
      (三)开展绩效评价。建立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省级众创空间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达到良好以上的众创空间,由省财政科技资金对其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对考评不及格的给予帮扶指导,连续两次考评不达标的,取消其省级众创空间资格。
      (四)做好统计、宣传工作。各市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区要开展对省级众创空间的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将情况汇总上报省科技厅,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发展提供数据支撑。要利用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介宣传众创空间的服务效果和先进经验,为全省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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